自贡市九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杨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681民初1426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52年4月27日,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虎,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某,男,汉族,生于2001年6月21日,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杨某父亲),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8日,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杨某母亲),女,汉族,生于1970年11月5日,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自贡市九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通达南街南湖国际社区2栋A区1单元3楼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杨某、***、***、自贡市九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自贡市九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倩
书记员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