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山河通航有限公司

湖南山河通航有限公司、长某某航空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2741号 原告:湖南山河通航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五里墩乡罗塘村段家湾组。 法定代表人:余章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航空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现代华都家园)综合楼22层10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山河通航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航空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山河通航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山河通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山河通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3818元,由原告湖南山河通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