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尚途电力保护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携程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安徽尚途电力保护设备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民初2536号
原告:安徽携程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30号万达广场C区6-2602、2603、2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0159766K。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用,安徽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尚途电力保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合欢路26号东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7066135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携程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尚途电力保护设备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携程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携程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携程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为134元,由原告安徽携程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