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明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525执95号
陕西正明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正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525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正明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168483.46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168483.46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执行费2427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525执9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3月4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