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26民初3197号
原告:廊坊星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文安县大柳河镇琉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7007680531
被告:河北崇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安平县圣姑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09285810X3
被告:**,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原告廊坊星驰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崇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廊坊星驰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廊坊星驰木业有限公司系自愿撤回起诉,且无规避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星驰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廊坊星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