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东光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5民初5983号

原告:杭州东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镇光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04308775M。

法定代表人:郎洪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贡钰俊,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田寮大道聚汇模具工业园5栋1楼、2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605979。

法定代表人:李世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东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东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东光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东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424元,减半收取22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61元,合计3773元,由原告杭州东光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东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 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