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6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邱柏洋。
委托代理人魏高军,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邓希静,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田寮大道聚汇模具工业园5栋1楼、2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沈园众,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苗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沈园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71民初82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19480元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3月22日,违约金为14517.92元;2021年3月23日之后的违约金根据《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的约定,以当期剩余租金为基数,分别自原定给付日之次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沈园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沈园众承担本案诉讼费15258.17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本金、违约金诉讼费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沈园众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银行存款、保险、房产登记信息。(二)1.于2022年1月18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沈园众所属辖区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沈园众在基层组织、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两套房产登记信息。2.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搬迁,下落不明,现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在诉讼保全阶段,1.于2022年3月9日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明支行开户,账户为××××,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2年3月9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逾期自动解除冻结,截至2022年3月9日,暂冻结金额为249.03元。2.于2022年3月10日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南粤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开户,账户为×××-0,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2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逾期自动解除冻结,截至2022年3月10日,暂冻结金额为0元。3.于2022年3月29日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桂园支行开户,账户为××××,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2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止,逾期自动解除冻结。截至2022年3月29日,暂冻结金额为0元。4.于2021年4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产权证号:××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1年4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逾期自动解除查封。本院已对上述房屋进行定向询价,评估价格为4316794元。本院已通知上述房产的第一抵押权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提起诉讼并向本院申报债权。案外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本院书面申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xx抵押给银行20000000元。申请执行人认为上述房产评估价值低于抵押权金额,故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上述房产,待他案处理后,再通知本院向其申请参与分配。(四)对上述查明的财产,1.于2022年1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粤BS××**、粤B8××**、粤B3××**、粤BS××**号牌汽车四辆,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查封生效之日起算,逾期自动解除查封。2.于2022年1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沈园众名下粤B0××**号牌汽车一辆,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查封生效之日起算,逾期自动解除查封。由于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将其变现处置。3.于2022年3月3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宝安区××××,产权证号:××,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查封生效之日起算,逾期自动解除查封[首封案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执保2930号]。因上述房产系轮候查封,且申请执行人非抵押权人,本案暂无法处理,可待他案处理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4.于2022年3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910.63元(其中转执行费1043元,剩余77867.63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已汇入申请执行人指定的账户中。5.于2022年6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营业部开户,账户为×××10,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2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逾期自动解除冻结,截至2022年6月1日,暂冻结金额为0元。除上述已处理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需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由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遭受损失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限制其消费、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6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添荣
审判员 张翼飞
审判员 邱宝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钟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