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执142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97号21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7656478T。
法定代表人:方尤存。
委托代理人:江嘉丽、杨颖妍,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执行人:**众,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谭德友,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执行人:***,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田寮大道聚汇模具工业园5栋1楼、2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60597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众、谭德友、***、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4民初82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众、谭德友、***、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17024.1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谭德友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房产(不动产证号××)【查封案号为(2021)粤0114执保817号】,因上述房产存在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强制拍卖可能导致无益拍卖,故本院暂不处理。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房产(不动产证号××)、深圳市宝安区的房产(不动产证号××)。另外,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权属于被执行人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号牌为粤BS××××、粤B8××××的车辆,因未实际扣押上述车辆,故本院暂无法处理。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五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海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邓国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