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诸暨市枫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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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1执6027号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枫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天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829263339。
法定代表人:周均华。
被执行人: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田寮大道聚汇模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605979。
法定代表人:李世梅。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枫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81民初6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枫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枫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10772.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815元、执行费3171.5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被执行人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汽车共三辆,现已被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其他无较大额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11月17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鉴于被执行人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经通过短信(微法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枫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1执60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培洪
审判员周灵锋
审判员冯少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