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28307号
原告:***,女,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胜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1124688。
被告:**众,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田寮大道聚汇模具工业园5栋1楼2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605979。
法定代表人:李世梅。
第三人:湖北华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高新区旗鼓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085621921B。
法定代表人:徐俊琪。
原告***与被告**众、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被告的《股权抵债协议》合法有效,合同抵债金额为232.4万元人民币;请求确认原告为第三人10%股权的实际持有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及案外人李世梅签订的《股权抵债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协议各方对该协议的签订及履行并无争议。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因是,案外人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2021)粤0304民初40332号案件中主张原告与两被告及案外人李世梅签订的《股权抵债协议》系两被告恶意将股权转让给原告,要求原告对两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股权抵债协议》是合法有效还是恶意转让,属于(2021)粤0304民初40332号案件审理的范围。现该案正在审理中,原告另行提起本案诉讼属重复诉讼,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696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丽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