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民初8019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盛世佳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辽宁盛世佳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言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梓竹
本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