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1民终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盘锦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盛世佳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学国,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辽宁盛世佳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承揽合同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6)辽1103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敏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丹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