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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676号 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3元,减半收取计1721.5元,由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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