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676号
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3元,减半收取计1721.5元,由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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