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光明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衢州光明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百路加鲟鱼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2民特811号 申请人:衢州光明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9T1UD71,住所地衢州市通荷路328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百路加鲟鱼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57396590XT,住所地衢州市双港中路18号5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浙江百路加鲟鱼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衢州光明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百路加鲟鱼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2019﹚浙08**引调459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9年8月16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浙江百路加鲟鱼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前支付衢州光明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违约金及律师费损失110000元,该款项支付至(单位名称:衢州光明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汇亮电力服务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衢州市南区支行,账号:12×××11)。若浙江百路加鲟鱼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需另行支付违约金80000元,同时衢州光明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可就全部剩余债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本案纠纷处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衢州光明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百路加鲟鱼科技有限公司处于2019年8月16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