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22民初4537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15元,减半收取790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790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