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铁北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执保1128号
申请人:吉林省铁北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王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爱军,吉林君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韩树成。
申请人吉林省铁北彩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铁北彩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5579-1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吉林省磐石市农业农村局的债权X万,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
二、将吉林省铁北彩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吉X号奥迪轿车的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
三、将案外人王金东名下位于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南富丰小区,建筑面积X平方米,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X号,丘地号为X(X)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