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2民终9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产业孵化基地4号。
法定代表人:孙炳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树成,男,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兰波,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新未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22)吉0284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新未来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二、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才适用简易程序,正如***所自认,其在本案之前已经基于合伙关系将吉林新未来公司起诉至法院,由于案情复杂二审法院认为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可见本案属于疑难复杂案件,而不是司法解释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依法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法院认定“***与吉林新未来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提供的证据《2020年农村厕所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足以证明”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当事人之间从未签订过借款合同,从《2020年农村厕所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的名称和内容来看,双方当事人为了农村户用厕所改造这个共同的目标,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各自出资出力完成了厕所改造项目的合伙目标,只是本案还没有到达双方约定的合伙财产分配的期限。2.一审判决并没有查明案件事实,一审判决对事实的论述实际上是在陈述证据名称和证据内容。《2020年农村厕所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中已经明确载明磐石市2020年5000台厕所改造项目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出资完成,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利润。如果存在利润的话***可以按照每台4**元的标准分配利润,这一切均说明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合伙经营磐石2020年厕所改造项目一事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关系符合合伙的法律特征。3.借款合同应当包含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数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期限等信息,但本案中合同名称为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了投资金额、分红方式、出资方式,各自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借款合同的必备要件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系合伙而非民间借贷。三、即便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一审判决认定的利息错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当事人在《2020年农村厕所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中没有对利息作出明确约定,双方没有就建立借款合同关系和借款利息一事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不应当支持***关于利息的主张。即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并没有约定明确的还款时间,故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逾期利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二审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吉林新未来公司的上诉请求。
***辩称,一、原审适用简易程序无可厚非。1.因本案是***第二次起诉吉林新未来公司,且此次起诉是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双方之间法律关系、案件基本事实、权利义务承担等实体问题经过审理之后且有明确意见的基础上提起的。此外,一审两次案件审理均系同一办案人,第一次起诉双方对案件基本事实争议较大且可能需要专业审计才能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吉林新未来公司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二次起诉后只是确定本金数额、利率多少、利息计算期间这些简单问题,直接适用简易程序并不违法。2.吉林新未来公司以案件标的额较大作为原审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上诉理由,已经失去意义。2021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即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标的额在5亿元以下的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争议的借款本息合计只有500多万元,相比5亿元,显然属于标的额较小的案件。二、吉林新未来公司仍认为双方系合伙法律关系,这一上诉理由已明显不成立。1.已经生效的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2民终304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确认双方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正是依据这一生效的民事裁定书另案起诉的。2.吉林新未来公司正是因为没有资金,才找***签订《2020年农村厕所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除了提供建设资金外,不参与任何经营。探究双方的本意,是吉林新未来公司拿***的资金,单独去履行与磐石市农业农村局的承包合同,实质双方建立的就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至于吉林新未来公司提到的***尚有催款的义务,但这不是***的主合同义务,而是附随义务。***的主合同义务就是交付资金。三、吉林新未来公司认为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不成立。2020年8月初签订的《2020年农村厕所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在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就等同于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2020年农村厕所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需交付的资金数量、回报率、回款期限等,已经涵盖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四、一审法院对利息的认定既尊重事实,又符合法律规定,且对吉林新未来公司有利,二审法院应予维持。1.***按照交付资金数额的40%比例获得回报,实质就是按照40%的标准计算利息。约定40%的资金回报率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只是称谓不同而已。如法院认定双方系合伙关系,那么这40%的回报就叫利润;如果法院认定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那么这40%的回报就叫利息。2.双方当事人在签订《2020年农村厕所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时,约定40%的回报率比较客观。2020年8月10日,吉林新未来公司投标磐石市农业农村局对磐石市2020年农村用户厕所改造工程并中标。2020年8月13日,吉林新未来公司与磐石市农业农村局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90日内完工;付款方式:工程施工到一半付款350万元,工程结束后再付350万元,余款2021年8月30日前付清。***明知从资金交付给吉林新未来公司到收回全部本金,再拿到一定回报,至少需要一年的时间。按照当时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多能拿到36%比例的回报,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双方约定40%比例的回报率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3.一审法院根据2020年12月31日新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利息标准从年利率40%调整到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大大减轻了吉林新未来公司的负担。五、吉林新未来公司认为一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计算逾期利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不成立。1.在以往的诉讼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吉林新未来公司使用***的资金不用支付对价,是无偿的。2.既然是有偿的,《2020年农村厕所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回款时间对吉林新未来公司就有约束力。3.在双方约定利率和回款时间的情况下,吉林新未来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必然产生逾期利息,且逾期利息与借期内利息相同。六、本案之所以能诉讼到法院,完全是吉林新未来公司不诚信造成的。无论双方是何种法律关系,吉林新未来公司占有、使用***的450万元资金,应当第一时间返还。吉林新未来公司在2021年收到磐石市农业农村局700万元工程款,对***却没作任何返还,明显不诚信。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吉林新未来公司偿还***借款450万元。二、吉林新未来公司偿还***借款450万元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按日利率15.4%计算;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按日利率15.4%计算;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按日利率15.4%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按日利率15.4%计算;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按日利率15.4%计算)。三、吉林新未来公司偿还***利息(以4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日利率15.4%计算)。四、案件受理费由吉林新未来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13日,磐石市农业农村局与吉林新未来公司签订《磐石市2020年农村用户厕所改造工程-积肥池式环保厕所工程合同书》一份,协议书内容是:甲方磐石市农业农村局,乙方吉林新未来公司。按照磐石市住房常务委员会议要求,经公开招标(招标项目编号2020071420934),乙方中标。双方根据2020年8月10日磐石市农业农村局(采购单位)的吉林省磐石市2020年农村用户厕所改造工程-积肥池式环保厕所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或成交)结果,甲方同意接受乙方为本项目采购所做的投标文件(或询价文件),乙方必须完成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和本合同条款履行义务。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一、合同标的。名称:吉林省磐石市2020年农村用户厕所改造工程-积肥池式环保厕所;型号规格配置及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单价3009元,数:5000个;总价15,045,000元。合同价款包含货款、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物到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等一切税金和费用及其他本项目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二、合同范围、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1.合同范围:仅指磐石市农业农村局的吉林省磐石市2020年农村用户厕所改造工程-积肥池式环保厕所工程采购。2.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90日内完工。3.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4.交货方式:乙方免费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到位。三、付款方式。工程施工到一半付款350万元,工程结束后再付350万元,余款2021年8月30日前付清。四、质量要求。满足《吉林省农村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用户无害化卫生旱厕建设标准〉的通知》(吉农环能字(2019)15号)要求。五、售后服务及故障处理。六、质量保证金。预留总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一年后返还。七、违约及责任追究。八、安全施工。九、合同生效。2020年8月16日,***与吉林新未来公司签订《2020年农村厕所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合同编号:20200808)一份,甲方吉林新未来公司,乙方***。该协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以下事宜:磐石市2020年5000台厕所改造项目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完成,按照投资比例获取利润。一、出资及利润分配方式:1.乙方每台厕所出资1000元,工程款结算后可分得400元/台利润,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催政府货款事宜。2.甲方负责生产产品、运输、安装、政府验收、税费等一切事宜,剩余利润归甲方。二、操作模式:1.乙方投资的500万元(伍佰万元整)需在合同签订三日内支付给甲方。2.政府拨付的工程款甲方先留下500万元(伍佰万元整),再返还乙方500万元(伍佰万元整)。3.剩余的工程款,政府每次拨付款的50%归乙方,直至付到200万元(贰佰万元整),其余全部归甲方。三、质保金质押:甲方负责政府留3%的质量保证金。四、法律效力: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2.一旦需要法律进行解决,需在甲方营业所在地法院进行调解。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微信、扫描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五、附则:1.本协议一式两份,需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才可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及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2.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乙方需在3日内付款给甲方,乙方未按约定付款,此合同自动作废。又查明:2020年8月13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磐石广场支行账户62********号向吉林新未来公司指定收款人孙炳杰账户62********转账50万元。2020年8月17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磐石广场支行账户62********号向吉林新未来公司指定收款人孙炳杰账户62********转账二笔50万元和100万元,合计150万元。2020年8月18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磐石阜康大路支行账户62********号向吉林新未来公司指定收款人孙炳杰账户62********号转账二笔各50万元,合计100万元。2020年8月20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磐石阜康大路支行账户62********号向吉林新未来公司指定收款人孙炳杰账户62********号转账50万元。2020年8月31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磐石广场支行账户62********号向吉林新未来公司指定收款人孙炳杰账户62********转账50万元。2020年8月31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磐石阜康大路支行账户62********号向吉林新未来公司指定收款人孙炳杰账户62********号转账50万元。以上,***向吉林新未来公司转账共计450万元。再查明:2021年8月23日,一审法院作出(2021)吉0284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诉讼主体和本案相同,案由为合伙合同纠纷。2021年12月20日,吉林新未来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系民间借贷关系,非合伙合同纠纷,***又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故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的起诉。***再次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与吉林新未来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提供的证据《2020年农村厕所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转账凭证足以证明,且吉林新未来公司质证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确认借款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诉讼请求利息的利率,对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率属于诉讼请求过高,应当予以调整,适当予以降低,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吉林新未来公司借款后不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吉林新未来公司应当承担向***继续履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判决:一、吉林新未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借款450万元;二、吉林新未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借款50万元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三、吉林新未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借款150万元的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四、吉林新未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借款100万元的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五、吉林新未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借款50万元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六、吉林新未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借款100万元的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就案涉合同及事实曾以与吉林新未来公司之间成立合伙合同法律关系为由提起另案诉讼,请求吉林新未来公司给付其投资款500万元及利润200万元。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吉02民终3046号民事裁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事实作出认定,并认为双方当事人基于案涉合同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在该案中坚持按照合伙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而被裁定驳回起诉,该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据该案的裁判提起本案诉讼,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相应权利,基此,本案属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无不当。此外,一审法院亦不存在其他程序违法的情形。故吉林新未来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因另案生效民事裁定已经明确认定双方当事人基于案涉合同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现吉林新未来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系合伙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的观点缺乏根据,不能成立。关于一审判决支持***相应利息损失是否适当的问题。根据双方合同中“***每台厕所出资1000元,工程款结算后可分得400元/台利润”的约定内容,应当视为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吉林新未来公司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给付***借款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的规定,故吉林新未来公司对此所提上诉观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吉林新未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886元,由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春露
审判员  王 浩
审判员  任宝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欣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