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保486号
申请人:***,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孙炳杰。
被申请人:孙炳杰,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孙炳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吉0113民初1148-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被申请人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二、查询被申请人孙炳杰名下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