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4851号
原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28号408室。经营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61号财富中心A座2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6778047729。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知师、张莉,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市经济开发区产业孵化基地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05MA0Y66MFXH。
法定代表人:韩树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洋,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一,该公司职员。
被告:韩树成,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洋,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洋,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韩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07元,减半收取计1395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文辉
人民陪审员 王守强
人民陪审员 栗九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 萍
书 记 员 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