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13民初4895号
原告:吉林省铁北彩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8318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爱军,吉林君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九台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孵化基地4号
法定代表人:韩树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洋,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铁北彩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晶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邵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