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9132号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00000,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劲柏
法官助理黎曜
书记员高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