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业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3293号
原告:***,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女,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杨俊君,女,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宝坻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南道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8085048。
法定代表人:王俊峰,职务董事长。
被告:天津建业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建设路6号A区154室。
法定代表人:王飞,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君与被告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建业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杨俊君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俊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俊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杨俊君负担。
审判员  冯文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翟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