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利和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棒棰岛宾馆有限公司、大连天利和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民初3053号
原告:大连棒棰岛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迎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峰,系经理。
被告:大连天利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玲,系经理。
被告:中广电(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3号1-512房屋。
法定代表人:周军,系经理。
原告大连棒棰岛宾馆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天利和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广电(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3060元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棒棰岛宾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发增
人民陪审员  盛 君
人民陪审员  王淑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