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91执64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491民终3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荣丰盛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陵城区分公司、李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荣丰盛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陵城区分公司、李军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荣丰盛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陵城区分公司、李军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荣丰盛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陵城区分公司、李军名下银行存款382545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保川
书记员 李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