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吉2403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江南镇东苇子沟村。
被执行人: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燕赵北大街定福大厦。
被执行人: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翔宇路中立诚悦府60号-510。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的(2023)吉2403民初25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0909.00元,执行费5164.00元,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零星银行存款、无房屋、无车辆,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吉2403民初25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