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吉2403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黄海大街三段750号。 被执行人: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燕赵北大街定福大厦。 被执行人: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翔宇路中立诚悦府60号-510。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3)吉24民终1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6813.00元,执行费4952.00元,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零星银行存款、无房屋、无车辆,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吉24民终1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