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青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正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上青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5民初931号
原告:杭州正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远洋国际中心1号楼906室。
法定代表人:章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哲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上青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远洋国际中心1号楼1003-10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董家弄60号五层521室。
诉讼负责人:***。
被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正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上青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正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戴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