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5民初14826号
原告:大地建筑事务所(国际)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远洋国际中心1号楼604室。
诉讼代表人:***,总建筑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上青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远洋国际中心1号楼1003-10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地建筑事务所(国际)杭州分公司诉被告浙江上青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大地建筑事务所(国际)杭州分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