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5446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北京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口子村东1号院70号3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并无不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