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督31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北京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口子村东1号院70号3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后,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支付令申请。
审 判 员 杨 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