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

***与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云南铭立隆地质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官民一初字第3271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大石坝。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铭立隆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东郊大石坝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内。
法定代表人**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蒗彝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局,住所云南省宁蒗县大兴镇。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武,宁蒗县翠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云南铭立隆地质矿业有限公司、宁蒗彝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5元,减半收取3567.5元,由原告***负担,余额3567.5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姜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