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

***与***、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华民初字第847号
原告***,男,现年50岁,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
被告***,男,现年41岁,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华坪县人,务农,住华坪县。
被告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东郊大石坝。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上列当事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杨艳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