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

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5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得胜镇得胜街村,组织机构代码:71180262-4。
法定代表人:赖大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娟,女,汉族,生于1994年12月14日,住重庆市石柱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石坝,组织机构代码:43128143-0。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宏
审判员***
审判员詹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