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

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5执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得胜镇得胜街村商贸街21号2单元4号,组织机构代码:71180262-4。
法定代表人:赖大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娟,女,汉族,生于1994年12月14日,住重庆市石柱县,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石坝,组织机构代码:43128143-0。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银行存款261996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银行账户(25×××93)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宏
审判员***
审判员詹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