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9执监45号
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市绿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蚕种场。
经营者:王见东,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阿克苏市绿景***业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阿克苏市绿林苗圃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乌喀路华孚公司门面。
经营者:牟宗高,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阿克苏市绿林苗圃中心业主,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市绿景***与被执行人***、阿克苏市绿林苗圃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指定新和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的(2020)新2901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由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
新和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云 丽
审判员 玉苏甫麦麦提
审判员 黄 理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达吾 拉 木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