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
关于阿克苏市绿景***与阿克苏市绿林苗圃中心,***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报告
(2021)新2925执181号
一、案件由来
(2020)新2901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由审判员依不拉因·司马义执行本案,袁玉堂担任书记员。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王见东
被执行人:阿克苏市绿林苗圃中心
被执行人:***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金额,法律文书确定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标的
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案款65306元,执行费880元。
四、执行过程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2020)新2901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
五、本案执结标的,未执行到位标的、结案理由
执行标的65306元,执行费880元,执行过程中履行案款0元,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新29执监3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件指定给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故本案以销案方式结案。
承办人:依不拉因·司马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