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绿林苗圃中心

阿克苏市绿景花木园与阿克苏市绿林苗圃中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9执监31号

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市绿景***,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托普鲁克乡蚕种场。

经营者:王见东,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阿克苏市绿景***经营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阿克苏市绿林苗圃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乌喀路华孚公司门面。

经营者:牟宗高,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阿克苏市绿林苗圃中心经营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在绿景***与被执行人阿克苏市绿林苗圃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至今仍未执行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规定,裁定如下: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的(2020)新2901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由新和县人民法院执行。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新和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云  丽

审 判 员 黄     理

审 判 员 胡马尔江马金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许     平

书 记 员 达 吾 木 拉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