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2民初484号
原告:***,男,199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
市大东区白塔路62-3号3-4-1。
被告:辽宁普瑞盛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2号中润国际B座2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辽宁普瑞盛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46374057891145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