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2民初1603号
原告:**,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辽宁***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被告: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辽宁***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被告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倩
书记员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