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5437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湖南万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环城南路600号金磊富域城6栋1706号。
法定代表人:范彬彬。
第三人:浏阳经开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方永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万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浏阳经开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万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312000元的冻结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应湘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易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