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万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5437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湖南万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环城南路600号金磊富域城6栋1706号。
法定代表人:范彬彬。
第三人:浏阳经开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方永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万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浏阳经开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万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浏阳经开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南万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浏阳经开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8元,减半收取29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2080元,以上共计5029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郭应湘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易晓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