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6616号
原告:怀化市南方品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新家庄二组烂泥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79181405M。
法定代表人:舒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世叶,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湖南聚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河西大道1056-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7R6K77。
法定代表人:唐瑜。
第三人:湖南世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金桥新村8栋4单元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Q94251H。
负责人:吕捷。
第三人:湖南万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环城南路600号金磊富域城6栋1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961050278。
法定代表人:范彬彬。
原告怀化市南方品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聚湘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世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湖南万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怀化市南方品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南方品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南方品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74元,依法减半收取3037元,由原告怀化市南方品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志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沙沙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