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民初67号
原告湖南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告新疆中电丝路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疆中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杨忠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湖南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兰莉
审 判 员 蒋欣
人民 陪 审员 肖明
书 记 员 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