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371号
申请人:湖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林大路341号湘翰御舍4栋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LFA0X2B。
法定代表人:邓兴辉,经理。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90482A。
负责人:胡修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杉岭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Q1PF15T。
法定代表人:胡建林,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王觉,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派出所桂花社区车站南路103号长鑫美树园松涛阁202房,身份证号码:4303211986********。
申请人湖南**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觉名下银行存款1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保保额为1480000元的保单(保单号:PZPP22430116040000001251)作为本案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觉名下银行存款1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湖南**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蔡 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