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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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91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1573号办公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MA2B42AYX7。
法定代表人:沈阿国。
被执行人: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创业大道11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69151150。
法定代表人:凌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州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如下:1、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人65万元(已支付);2、被执行人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50万元;3、被执行人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50万元;4、被执行人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50万元;5、被执行人2022年10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514670元;6、如被执行人按上述协议按期履行的,则本案执行完毕结案;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2)浙0591执4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震威
审判员马俊骏
审判员王晓翔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倪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