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11民初5564号之二
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澄溪村规划道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A1ER58。
法定代表人:江桂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菱声、陈妍雯,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昌街道长山村长山二里18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955578057。
法定代表人:徐海红,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子城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东路东侧、友谊路南侧创业中心大楼一楼、八楼、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9558095XL。
法定代表人:蒋国华,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海泰建设有限公司、子城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07元,保全费2670元,共计6477元,由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宋莹莹
书记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