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城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子城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零零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民终3081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子城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东路东侧、友谊路南侧创业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9558095XL。

法定代表人:蒋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燕,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零零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溪街****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542362036。

法定代表人:徐锡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亚洲,浙江杰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九标,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梅里小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镇政府**信用代码:91330411085299370A。

法定代表人:沈罗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肖婷婷,浙江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子城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零零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高九标、嘉兴市梅里小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子城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子城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子城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10元,减半收取计2605元,由子城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 灿

审 判 员  倪 勤

审 判 员  王世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葛依依

书 记 员  孙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