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11民初5977号
原告:嘉兴市博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新民村王道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923545467。
法定代表人:邱掌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子城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东路东侧、友谊路南侧创业中心大楼一楼、八楼、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9558095XL。
法定代表人:蒋国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博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子城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以公告以外的方式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 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葛 妍
书 记 员 丁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