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名杰标识制造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名杰标识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03财保113号
申请人:苏州市金名杰标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区黎里镇临沪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许敏。
诉讼代理人:杨灿,江苏凯尔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胡梦云,江苏凯尔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菖蒲路150号室。
法定代表人:刘承伟。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市金名杰标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1303民初1507号,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苏州市金名杰标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XX支行3905××××3281账户内存款350716.326元。天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一份保单号6303130181820220000312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苏州市金名杰标识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XX支行3905××××3281账户内存款350716.32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费2274元,申请人苏州市金名杰标识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志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庆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