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鑫赟通实业有限公司

洛阳鑫赟通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执异33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洛阳鑫赟通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在本院执行***与***、***诉前保全一案中,异议人洛阳鑫赟通实业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洛阳鑫赟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请求撤销(2022)豫0391财保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停止协助执行。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27日,异议人收到洛阳高新区法院(2022)豫0391财保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要求异议人协助执行***、***所欠***330万元。异议人从未与***、***签订施工合同,与***、***不存在合同关系及欠款。异议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的相关判决也未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尚待终审审理认定。故在案件处于事实未确定的情况下,我公司不能协助执行,请求撤销(2022)豫0391财保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终止对我公司的协助执行要求。 本院查明,2022年1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1月27日,我院向洛阳鑫赟通实业有限公司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2022)豫0391财保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1.冻结被申请人***(身份证号:4103271951********)在你公司应得的工程款330万元暂不予支付;2.冻结期限为叁年,自2022年1月27日至2025年1月26日。同日,该协执送达洛阳鑫赟通实业有限公司和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洛阳鑫赟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22)豫0391财保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停止协助执行。 另查明,被申请人***(另案原告)与案外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另案被告)及洛阳鑫赟通实业有限公司(另案被告)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0)豫0303民初810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洛阳鑫赟通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384241.18元及利息……;二、洛阳鑫赟通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停工损失270468元;三、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已收到还未向***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向***支付3726376.78元及利息……;四、……。”后***与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均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另案原告)与案外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另案被告)及洛阳鑫赟通实业有限公司(另案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送达后,洛阳鑫赟通实业有限公司并未提起上诉,其现以从未与***、***签订施工合同,与***、***不存在合同关系及欠款,且相关判决也未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尚待终审审理认定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并无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驳回洛阳鑫赟通实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高 珊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 芮